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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歉信
本人李明男(身份证号 222426********1012 )由于法律意识淡薄,将未取得进口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肉毒毒素,销售给消费者,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,违反了法律规定,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。我已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,现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,希望大家以我为戒,严格遵守法律。
特此致歉!
致歉人:李明男
2025年5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