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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歉信
我们是郑长峰(身份证号:330106********303X)、骆贻祥(身份证号:330106********3030)因法律意识淡薄,在钱塘江禁渔期进行了非法捕鱼的行为,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,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。我们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,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,保证以后不再做这样的违法行为。
特此致歉!
致歉人:郑长峰、骆贻祥
2025年6月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