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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歉信
本人周浩(210106******1514)由于法律意识淡薄,于2024年9月至12月,在沈阳阿凡达音乐现场将掺入1.4-丁二醇原液的饮料以包桌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销售,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,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。
我愿接受法律的惩罚,在此我诚恳地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,并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。
特此致歉!
致歉人:周浩
2025年6月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