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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歉信
本人林伟祥(身份证号码441322********4350),在明知所购入的海马强肾丸TM补肾丸系假药的情况下,仍对外销售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等法律规定,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。本人已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,自愿认罪悔罪,现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接受社会监督。
特此致歉!
致歉人:林伟祥
2025年 8月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