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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歉信
本人吴建荣(身份证号码:350622********2559),由于法律意识淡薄,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,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火鸡面,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,对此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,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,现通过媒体向广大公众公开赔礼道歉,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,严格遵守法律。
特此致歉!
致歉人:吴建荣
2025年12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