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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歉信
本人刘派豪(公民身份号码:445122********601X)因犯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已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依(2025)粤0106刑初15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刑罚,并承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任。依据该判决第五项判项,本人须对其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的行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。现本人严格履行该判项义务,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诚恳道歉。
本人已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,我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,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,对此我深感悔恨,并真诚认罪悔罪。我郑重承诺,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保证绝不再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特此致歉!
致歉人:刘派豪
2026年6月4日